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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遗传学会章程

(2024年5月9日河南省遗传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河南省遗传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enetics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缩写GSHN

第二条 河南省遗传学会 ( 以下简称本学会 ) 是由全省各地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广大中等学校从事遗传学及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科研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在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公益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是全省性学术组织。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联系和团结全体会员及广大遗传学工作者,以河南省及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遗传学的繁荣发展、普及和遗传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及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学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遗传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218号,邮政编码 450046 。挂靠单位为河南农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省内外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编辑出版遗传学会议文集或科技书刊;

(三)宣传普及遗传学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

(四)组织开展对河南省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组织进行涉及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涉及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组织举办展览;

(六)开展对会员和遗传学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遗传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九)表彰优秀遗传学工作者,评选优秀遗传学论著、图集。发现举荐优秀遗传学人才。

(十)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

(四)注册会员为已在本会完成注册的,从事遗传科学相关领域研究及管理人员(含学生);

(五)依法成立、具有一定数量的遗传科学技术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两名会员介绍或本学会办公室、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

(二)本学会个人会员由学会办公室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批,报中国遗传学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1-2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遗传科学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遗传科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6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也可为兼职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河南省遗传学会党委;党委委员的产生与罢免由会员党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条 本学会于每年5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协和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59日本学会召开的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